他展现出了出色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在一起行政诉讼的工伤认定案件中,第三人刘X在原告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刘X受伤后通过微信及时告知丈夫情况并发送受伤照片,还与同事沟通伤情。然而,原告意公司否认工伤,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周赫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微信记录等间接证据结合就医诊断可认定工伤事实;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最终法院认定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合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受伤职工刘X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起行政诉讼案涉及拆迁财物纠纷。原告王X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称有价值40万元的高档衬衣被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并遗失,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定该事项属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某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周赫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指出该行为系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而非刑事犯罪;援引法定程序规则,证明派出所程序合法;强调原告应通过行政或民事诉讼解决诉求;积极应诉维护复议决定稳定性。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行政机关防范了滥诉风险,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刑事方面,周赫也有出色表现。在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周赫审查发现马X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且涉案项目均已完工,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马X还自愿认罪认罚。于是,周赫提出马X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马X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对马X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马X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周赫擅长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从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口,如在多起无借条民间借贷案中,仅凭转账备注、微信记录、还款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无论案件大小,必全力以赴,穷尽一切合法途径,用专业、勤勉和诚信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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