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西安,一起村民小组诉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引起广泛关注。原告是西安市XX区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村民小组认为,1998年涉案集体土地被违规签订代征地协议,1999年原县级政府向相关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市政府又向第三人颁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些行为侵害了其集体土地权利,于是请求撤销涉案土地证及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李超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也是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他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在本案中,原告不服一审、二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
李超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重点核查原告与被诉颁证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涉案土地权属演变过程、前期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等关键问题。他多次前往相关部门查阅资料,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在审查过程中,李超律师结合在案证据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李超律师还是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等。他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在业内有口皆碑,曾获得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优秀法律顾问等荣誉。在处理本案时,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已于1998年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并非2012年颁证行为的相对人,与该颁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1999年的前期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推定有效,原告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客户对李超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他专业靠谱,让人安心。李超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精准判断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运用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维护了当事人土地权属的稳定,充分体现了他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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