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原告王X与被告xx集团济南XX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中央商务区项目房屋,总房款106xx00元,约定20xx年XX月XX日前交房。然而,被告实际于20xx年X月XX日才通知交房,逾期571天,且交付房屋无卫生间及配套设施、实测面积与约定存在差异。王X认为被告严重违约,起诉主张违约金、建造费、面积差价、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合计203xx6.51元。
2020年执业的杨蕾律师接受王X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她首先逐页比对购房合同与交房通知书的日期,发现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与实际交房日期相差571天,通过查阅政府发布的文件,验证了逾期交房的事实,这为后续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提供了有力支撑。
杨蕾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合同文件,在审查合同条款时,她发现被告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存在出入。通过仔细研究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并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交叉验证,明确了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这一发现改变了诉讼策略,使违约金的主张更具合理性。
作为担任全国强制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杨蕾律师,还调取了施工期间的微信记录,发现施工方曾多次提及卫生间及配套设施的问题,这表明被告在交房时未提供相关设施属于违约行为。通过与施工人员进行核实,进一步验证了该证据的真实性,为卫生间及配套设施建造赔偿款的主张提供了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多项核心诉求,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971.67元、卫生间及配套设施建造赔偿款14114.51元、房屋面积差价款31680元及对应利息、鉴定费1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379元,由被告负担3960元,原告负担2419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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