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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百余万货款成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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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9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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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笔百余万元的水泥货款,供货方证据齐全,却遭到采购方以各种理由拒付。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耕民商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
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百余万货款成功追回

杨杭川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了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尽管经过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来拒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在梳理证据链时,杨杭川律师展现出了他严谨的办案风格。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同时,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他还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指定结算人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从长期处理合同类纠纷的观察来看,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明确合同条款,对指定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要有清晰界定,保留好各类交易凭证,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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