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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公司股东退股引纠纷,法院认定回购协议违反抽逃出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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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1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远辉主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69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8025285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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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甲公司股东A因公司经营不景气和自身经济困难欲退股,与B、C签署《股权退出协议》后未拿到钱起诉。张远辉律师接案后,首先审查协议中公司回购股权的资金来源。
教培公司股东退股引纠纷,法院认定回购协议违反抽逃出资规定

20XX年,在广东广州,A、B、C三人共同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A实缴认缴66.6万元出资中的50万元,占股33.3%。后因疫情、政策等因素,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A股东自身经济也陷入困难,便产生了退股退钱的想法。于是,三位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股东全部33.3%股权,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17.7%、C15.6%,工商变更登记提交资料时,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A股东股权。然而,在约定时间A股东未拿到50万元,遂提起诉讼,要求股东B、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及违约金,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要求甲公司、股东B、C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0XX年该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张远辉律师介入。张远辉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他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核查《股权退出协议》中公司回购股权的资金流向。张远辉律师是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华侨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凭借其在公司法领域的深厚实务积淀,他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来处理此案,主张该协议本质上违反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各方虽通过协议约定进行股权变更,但实际系用A已投入公司的50万元公司资本进行回购,协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张远辉律师处理此类公司股权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深入审查协议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履行情况,再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确定法律路径,以精准应对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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