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余XX、李XX、曾X提起公诉。在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而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正是李坤律师。
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李XX、余X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三人都退缴了违法所得。
在法庭上,李坤为被告人李XX辩护。他指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XX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李XX此次是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这些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
李坤于2019年开始执业,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工纠纷等。在刑事辩护方向,他擅长处理网络黑灰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涉黑类犯罪等。他秉持“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承办案件已逾300件。
除了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坤还处理过其他刑事案件。在唐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经他辩护,检察院认为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唐XX不起诉。在娄X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他为娄X辩护,最终检察院认为娄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娄X不起诉。
李坤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较强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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