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深知自己肩负着为张某洗清冤屈的重任。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理念再次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得到体现。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涉案资金流转频繁,他从中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迅速行动。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每一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都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还是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他都始终坚守自己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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