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张某某在南京某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江苏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南京XX公司却以张某某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张某某遂将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在这场纠纷中,俞雯律师作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111311113,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房产纠纷。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存在争议,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难以认定;其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针对这些难点,俞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法条,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证据组织。她指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以此证明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俞雯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明确了渠道方在售楼处销售房屋时,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其次,提醒购房者在付款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再者,对于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的判定有了实际案例可供参考;最后,强调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房产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俞雯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执业证号为13201202111311113的俞雯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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