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辽宁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鞍山XX公司货款42250元,并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唐晓光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艰辛历程。
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经验,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她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等多个领域,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总能迅速做出精准判断。
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建议量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唐晓光律师接案后,凭借丰富的经验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她全面细致地阅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发现公诉机关仅以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犯罪数额,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且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庭审中,唐晓光律师紧扣证据规则进行精准质证。她指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有力地否定了指控金额。同时,她明确当事人系受雇从事打包、发货、收款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出资、分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张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了大幅从轻辩护效果。
在非标定制设备定作合同纠纷案中,委托人向机械公司定制香菇酱灌装全套非标设备,因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卖方拒绝退款并否认违约。唐晓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梳理合同履行节点、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设备故障照片与录音,锁定卖方迟延交货30天、设备不符合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核心违约事实。接着,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取得权威意见,证实设备存在卫生缺陷、温控波动大、产能不匹配等问题,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针对卖方以“非标设备”“委托人未提供调试条件”等免责理由,唐晓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逐一驳斥,明确非标设备仍需符合合同标准与食品安全强制标准。最后,她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证据,证明委托人实际损失远超约定违约金,请求全额支持违约金主张。一审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合同违约金,返还不合格设备款,承担鉴定费,二审双方调解,委托人顺利收回款项,案件圆满解决。
唐晓光律师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在关键环节扭转局面,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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