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华某影与被告曹X飞曾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被告还使用过原告的信用卡。分手后,原告称被告透支信用卡产生140589.71元未还,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3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款项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双方无借贷关系,未使用原告信用卡,且转账金额多于原告。
张琪律师作为原告华某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办案过程中,张琪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面对被告的抗辩,张琪注重证据组织,让原告举证XXX留言、聊天记录等,以此证实被告承诺还款的事实。这些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法院对双方借贷关系的认定。在庭审中,张琪依据这些证据,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2023年9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查明款项结算确认情况。张琪提供的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帮助法院明确了被告曾承诺还款的事实。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058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6元由被告负担。法院认为,恋爱期间转账往来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但被告在XXX留言承诺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后续对原告罗列的账单金额未提出异议并承诺还款,视为双方结算确认,原告主张于法有据。这一结果满足了原告的诉求,成功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对于原告华某影来说,这一判决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解决了恋爱期间遗留的经济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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