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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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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1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12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其中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5年律师从业实战经验,其兼具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善于分析证据,拥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及证据分析、攻防策略等能力。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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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企业破产清算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的债权主张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这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选择熟悉破产程序规则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从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为当事人构建有效抗辩体系。丁婷律师曾代理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案,针对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情况,精准援引法律规定进行抗辩,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期间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丁婷律师,拥有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的经历,加上实习和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是公务员转律师的典型代表。她现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1202311582969,主要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承办过百余件案件,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还担任着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丁婷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2019年7月14日,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XXX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故提起诉讼。某矿业公司委托丁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丁婷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为后续的抗辩工作做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丁婷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2020年7月已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却在2022年5月12日又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民事诉讼。丁婷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在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在关键节点上,丁婷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这一结果意义重大,首先,它体现了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再者,彰显了丁婷律师对破产程序核心规则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抗辩能力;最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之间。自2019年起,三人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丁婷律师接受被告冉某某的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基于这一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从事实层面瓦解了原告的主张。

在庭审中,丁婷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向法院充分说明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违法性。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一结果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彰显了法律对合法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案件中,司法实践严格遵循破产程序的法定规则,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债权人需通过合法的债权申报等程序主张权利。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合伙财产的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这是维护合伙经营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丁婷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运用,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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