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被告承包了该项目。然而,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后却未支付货款。供应商随后起诉作为分包人的被告,要求其支付货款,理由是实际施工人是代理委托人采购货物,构成表见代理。这让被告一下子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面临着可能要承担巨额货款的风险,这对被告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未来发展。
在走投无路之际,被告找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他始终专注于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核心领域,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数百起,成功代理多起二审、再审改判案件。当被告找到王律师时,王律师安抚被告,让其不要着急,会尽力为其解决问题。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面临的障碍是证据方面对被告不利。供应商坚持认为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王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细节。他决定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事实,并当庭提出原告是否同意如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这一举措为案件的解决打开了新的局面。
接着,王律师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出发,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他指出,从采购聊天记录清楚表明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在本案中,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显然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原告也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
为了进一步说服法官,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在庭审过程中,王律师凭借娴熟的庭审技巧,当庭引用这些最高院判例,成功扭转了法官原本倾向于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想法。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即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取得了胜诉。这一判决结果对被告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解决了被告可能面临的巨额债务问题,还避免了对公司运营和声誉的不良影响。
被告能成功免于担责,关键在于王律师精准的法律研判和周全的诉讼策略。如果你遇到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这样做:
1.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
2.第一时间咨询像王伟栋律师这样专业的民商事合同律师。
3.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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