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实务中存在一些普遍的争议焦点和举证难点。通说认为,在票据追索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实践中,部分被告常以原告并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理由进行抗辩。而原告若缺乏完整的交易凭证、票据记录等证据,就难以完成举证,其票据追索请求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在湖北某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在此情况下,湖北某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处理此案。
丁晓霞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她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邯郸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某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该案表明,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通过全面收集交易凭证、票据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有力反驳被告抗辩,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丁晓霞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有不俗表现,其处理案件的方式为同类票据纠纷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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