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涉及房产分割及折价款支付的案件中,实务里存在一个普遍的争议焦点:离婚后一方陆续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能否认定为抵作房产折价款。有观点认为,需明确款项的用途和性质,若缺乏明确约定,难以认定为房产折价款。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转账往往较为频繁且用途多样,若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会面临困难,这也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分歧。
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认为被告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低价转让给被告卓X,损害其债权,请求撤销转让合同。卓X则称离婚后已陆续支付朱X大量款项,这些款项应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以朱X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为由,主张不能抵作。卓X仅持有转账记录,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途为支付房产折价款。在此情况下,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卓X委托。
樊佳佳律师专注于经济纠纷领域,围绕“离婚后支付的款项可抵作房产折价款”这一待证事实展开工作。首先,系统梳理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朱X的百余笔转账记录,统计出转账总额远超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其次,找到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其中明确说明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最后,将上述转账记录和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可抵作房产折价款。
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提交的证据,认定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判决驳回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表明,在离婚房产折价款支付认定存在争议时,通过系统梳理转账记录并结合相关协议,可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款项性质。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即当事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注重保留转账记录及相关协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樊佳佳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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