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特定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不服上诉。此时,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王丹律师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
王丹律师代表被告提出核心答辩意见。首先,被告作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其次,被告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列明多个品牌。最后,被告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知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王丹律师围绕这些观点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工程发包合同、招标文件、品牌调整通知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销售”侵权产品,但支持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被告能证明产品由承包人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的开关插座,但要求被告未售楼盘和将来开发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此案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包工包料工程中的知识产权合规提供了参考,明确了若开发商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王丹律师民商事领域的专业代理,为类似案件树立了有利裁判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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