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地区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涉及开发商使用建材产品的情况,会严格判断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同时,若开发商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自身无主观过错,法院会支持合法来源抗辩,免除其赔偿责任。这种司法实践特点,对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以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为例,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主张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按照南通本地法院的裁判习惯,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以及自身是否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代表该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王丹律师指出,该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该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免除其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考虑到小区实际情况,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的开关插座。这起案件表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结果。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之余,王丹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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