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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账5万称是借款,为何二审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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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6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宋吉春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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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林某转账5万给崔某,称是借款。崔某上诉称这是代案外人收的工程保证金,自己不应担责。二审时崔某拿出相关证据,法院最终改判,林某诉求被驳回。案件中涉及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存疑,转账用途成关键。
男子转账5万称是借款,为何二审却败诉?

男子转账5万给他人救急,事后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还钱,自己还输了官司,这是怎么回事?

2020年5月1日,林某通过微信给崔某转了5万元。林某表示,这是崔某以工程开工为由向自己借的钱。然而崔某却称,自己与林某在这之前根本不认识,这5万元是林某替案外人张XX交的工程保证金。自己母亲经营的公司承建了山西省的一个综合体项目工程,并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了张XX。为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临江分公司要求张XX交纳20万元森林防火保证金。张XX于当日指示林某添加正在临江分公司实习的崔某微信,让崔某代收这50000元保证金。另外,崔某还按照张XX的指示收取了田XX交付的100000元保证金和郭XX交付的50000元保证金,共计200000元。后来因疫情原因,发包方告知工程项目暂停,经张XX请求,退给了张XX森林防火保证金50000元。因张XX曾答应林某、田XX、郭XX等人合伙承建民宿综合体土方工程,但该工程却迟迟无法开工,四人之间发生分歧,林某多次向张XX索要保证金未果,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崔某偿还50000元借款。崔某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真正收取该笔保证金的主体是临江分公司,自己与林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崔某向林某借款,林某以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崔某支付了出借款,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崔某至今未偿还林某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崔某偿还林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利息。崔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崔某提交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XX出具的收条、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与林XX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林某将自己列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崔某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最终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转账凭证虽能作为证据,但不能仅凭此认定借贷关系。若一方抗辩转账有其他用途,需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崔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成功证明了款项性质,从而扭转了局面。(执业证号:1220120181003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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