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只要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就很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一旦被认定,就会面临刑事处罚。然而,在法律认定上,对于妨害公务罪有着严格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在孙X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中,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后经鉴定,该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X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很多人认为孙X的行为肯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会被判刑。但实际上,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
孙X委托了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的张鑫律师为其辩护。张鑫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在充分掌握案情与证据后,张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
首先,情节显著轻微。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其次,主观恶性较小。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再者,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孙X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另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张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最后,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
张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大众认知与法律认定之间的差距,也凸显了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张鑫律师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辩护,帮助孙X校正了可能面临的不利局面,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张鑫律师长期贴合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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