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经济开发区的山西XX公司正面临着一场巨大的危机。侯马法院依法冻结了担保公司的银行账户,然而随后担保公司转入了3000万元,此时某银行兴仁XX以“保证金质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对于山西XX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公司法定代表人孟X心急如焚,3000万元的资金能否保住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他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在这关键时刻,山西晨特律所合伙人律师江倩倩走进了这个案件。
江倩倩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她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经济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追偿权、信息网络合同(海外代购、网络购物)纠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在婚姻、继承等案件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本科学历,专业知识扎实。
江倩倩接手案件后,凭借着承办大量案件的经验,她迅速梳理出案件的关键要点。她代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核心主张明确。首先,她指出账户登记在担保公司名下,法院冻结合法。曾经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她深知账户登记的重要性,这是判断法院冻结行为合法性的关键依据。其次,她强调案涉3000万元系法院冻结后存入,不构成保证金质押。在处理大量经济案件的过程中,她对保证金质押的相关规定了如指掌,能够准确判断该笔资金的性质。最后,她提出银行未实际控制账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诉讼过程中,江倩倩认真了解案情、梳理细节。她根据当事人举证起草法律文书,进入诉讼程序后,及时推进、反馈与沟通。开庭过程中,她据理力争,向法官说明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或审判思路,她提交法庭可参考的类案裁判。例如在类似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思路和依据都成为她在本案中有力的参考。
最终,临汾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准许继续冻结案涉账户”的判项,确认银行对冻结后转入的300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仅对冻结前原有资金享有优先权。判决理由为冻结后存入资金不产生质押效力,法院冻结合法有效。适用法条包括《民事诉讼法》、执行查封冻结相关司法解释、保证金质押相关规定。
江倩倩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于每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在接受委托前,她为当事人分析案件走向、是否具有法律服务价值及能否达到当事人诉求,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委托后,她每一步工作都做到及时跟进与反馈沟通,成功保住了侯马企业3000万元的冻结资产,维护了本地企业债权的实现。同时,她具有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也为她在处理各类案件中提供了更全面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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