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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案完胜!实力律师的高效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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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3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顺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6392266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企业破产清算、执行异议等法律事务领域。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秉承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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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中讲述了王顺友律师在多个法律领域的成功案例。在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助力企业全额胜诉回款;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代理第三人全程胜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现质保金支付抗辩及工程款欠开发票反诉维权。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王顺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多案完胜!实力律师的高效维权之路

王顺友律师始终坚守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权至上的执业理念。他办案严谨细致、服务透明高效,坚持一对一全程跟进案件进度,如实告知案件风险。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收获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的一致好评,执业期间零投诉、口碑优良,是值得信赖的实力派专业律师。

在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权利时效认知不足,导致案涉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王顺友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2110416949)接手后,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第三人→退回出票人→集团调配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同时,突破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主张虽因某置业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其提起诉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中,某电梯企业与某住宅集团等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引发诉讼,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主体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电梯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财产查控,未查询到置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申请执行人某电梯企业以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顺友律师受托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置业开发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听证、证据质证及答辩抗辩工作。王顺友律师主张案涉置业公司原始股东早已于股权转让前完成全额实缴出资,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我方当事人股权继受股东,并非公司发起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已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公司无增资扩股的前提下,继受股东无重复出资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仅以工商公示实缴为零为由主张追加,忽略股权历史沿革及原始股东实缴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后,适用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我方两家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全部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2021年3月,开发方与施工方签订《地下车库地坪及交通导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节点和发票开具等事项。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23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开发方投入使用,双方签署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确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为XXX元,按约定3%比例预留工程质保金。前期双方因工程款结算支付产生争议,施工方曾另案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借款,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认定结算总价、已付款金额,并判令开发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该判决已履行完毕。另案履行完毕后,施工方以2年质保期已届满为由,另行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开发方全额支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开发方委托王顺友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王顺友律师主张案涉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收取工程款及质保金前,负有先行开具足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义务,在施工方未补齐欠开发票前,开发方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且不构成任何违约。经财务对账核实,开发方累计已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总额远超施工方已开票金额,施工方仅开具部分金额发票,仍有大额工程款对应发票迟迟未开具,违反合同约定及发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施工方据实开具欠付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维护开发方合法财税及合同权益。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XXX元,3%质保金金额为206880元,工程于2023年6月25日验收合格交付,质保期至2025年6月25日届满,利息起算时间合法有据。法院同时认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核算工程总价款、已开票金额,施工方实际欠开发票金额为XXX.57元,开发方反诉请求在合法有据范围内依法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并作出了相应判决。

王顺友律师在这多个领域的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能够精准梳理案件法律关系,搭建完整证据体系,进行专业庭审听证抗辩,为当事人成功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和要点,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无论是复杂的票据纠纷,还是股东追加异议纠纷,亦或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都能游刃有余地应对,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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