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记录中,有这样一句话:“原告主张因被告经营状况恶化,应提前支付未到期的质保金。”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嵇成吉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留意到了这句笔录,其中的反常表述——在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到的情况下主张提前支付,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呢?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案件故事。
回溯案件起因,2020年7月,原告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昭通某项目二期】总承包施工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由原告承建案涉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23日双方共同出具《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总造价。截至起诉时,被告一已付部分款项,尚欠进度款。合同约定进度款应于2025年4月5日前支付,质保金于保修期满两年后即2025年10月22日支付。然而,被告一经营状况恶化、账户被冻结且涉多起未履行执行案件。原告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中,对于被告经营恶化到何种程度足以触发提前支付质保金的证明不够充分,这也导致了庭审中出现看似反常的笔录表述。
嵇成吉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被告的财务报表、涉诉案件信息等书证,以证明其经营状况恶化;另一方面,与相关证人沟通,获取被告经营不善的相关证言。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若能证明被告经营恶化且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依据不安抗辩权可主张提前支付未到期款项,从而修正原先代理思路。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指出被告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阐述原告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的合理性,并陈述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提前支付质保金;原告在被告一欠付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出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益。嵇成吉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也意识到,在今后的阅卷和庭审准备中,要更加注重对类似反常笔录的分析,提前做好应对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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