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宇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办案三百件,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日常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常见一种法律误区,即很多人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就一定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然而,实际法律规定并非如此简单,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可能不生效。
在第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角色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孙XX、刘XX、刘XX。201X年X月15日,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全部责任。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其应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孙XX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则希望减少赔偿金额。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保险公司主张肇事逃逸属免责情形,但需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二是孙XX部分赔偿项目证据不足,如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李泽宇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首先从医院获取孙XX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以证明其受伤情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接着收集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证实护理费的合理性;还向交警部门调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将医院的相关材料与事故责任认定书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孙XX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以及刘XX应承担的责任。庭审策略方面,李泽宇律师提前准备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庭审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孙XX获得543X3元赔偿。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角色有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被告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201X年X月24日,于XX驾驶货车与XX驾驶的货车碰撞,于XX死亡,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该案件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案件难点包括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的数额,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理性;处理交强险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的问题。
李泽宇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在证据收集时,从医院获取于XX的死亡证明,以确定死亡事实;收集住宿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证明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的费用支出;从相关部门获取于XX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提供依据。证据链搭建时,将死亡证明、费用票据、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互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策略上,提前准备好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资料,庭审焦点在于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和责任承担比例。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交强险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问题,李泽宇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答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XX3X2.5元。此案例为类似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多起事故导致多人死亡情况下,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分配方式。
综上所述,李泽宇律师在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合理的证据收集、证据链搭建和庭审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应严格审查其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诉求,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进行合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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