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女士,1968年出生,是一位经历过再婚的女性。她与丈夫施先生于2007年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本应是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财产问题掀起了波澜。
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以及重庆市XX区的两套房屋,但均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近年来,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让张女士感到愤怒又无助,她深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却不知如何是好。
在朋友的介绍下,张女士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还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工作。他首先协助张女士调取了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以此证明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还调取了北京和重庆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明确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在调查过程中,李同红律师发现北京房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而重庆两套房屋张女士曾申请了异议登记以防范对方转移财产。此外,李同红律师还协助张女士提交了施先生于2014年出具的《承诺书》,这份承诺书成为了证明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力证据。
在与张女士的沟通方面,李同红律师每周都会主动通报案件进展,微信回复也几乎不超过半小时。每次庭审前,他都会跟张女士模拟可能面对的问题,让张女士心里有底。有一次,临近开庭,张女士十分焦虑,李同红律师深夜还在修改代理词,并发送给张女士确认,让张女士感动不已。
在办案过程中,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体现得淋漓尽致。他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上,他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最终,案件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在北京房屋案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由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需配合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施先生负担。在重庆两套房屋案中,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施先生需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不是李同红律师做了这些关键工作,可能张女士很难在丈夫拒不到庭、隐匿转移财产的不利局面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为同类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示范效应,提醒人们在婚姻中要重视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暴露了婚姻财产登记和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引起社会对婚姻财产安全的关注。李同红律师的策略价值在于,他通过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运用法律,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有力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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