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阿拉善盟,个体经营者图某和无业的乌某是姑奶奶与侄孙的关系。乌某现年67岁,未婚、无子女、无配偶,父母也早已离世,没有其他近亲属。多年来,乌某一直和图某的爷爷共同生活,由兄嫂照料。2023年,图某的爷爷去世,去世前特意嘱托图某要照顾好乌某。此后,乌某便和图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已有两年多。乌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于智力二级残疾,因智力障碍,无法清晰辨认和理解自身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生活起居长期需要他人照料。
为了更好地保障乌某的合法权益,代理她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图某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但图某面临着难题,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顺序,图某作为“其他近亲属”是否具备监护资格,需要严格论证。这让图某陷入了困境,担心自己无法获得监护资格,乌某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在焦急之中,图某四处打听,了解到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图某了解到彭律师的专业能力后,决定委托她处理此案。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自己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的专业素养,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指导图某收集关键证据,包括乌某的《残疾人证》、户口簿、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图某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等,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图某系乌某“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彭律师以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专业视角,向法院申请对乌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图某虽系侄孙,但已与乌某共同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且其他近亲属均同意由图某担任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图某为监护人符合乌某的最大利益。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图某申请宣告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有监护能力且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近亲属,申请指定为乌某的监护人,符合监护顺序,且其他代理人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宣告乌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图某为乌某的监护人,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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