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走进了死胡同。这正是何菲娅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何菲娅是律所合伙人,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何菲娅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有着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的经历,这使得她在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严谨的态度。她开始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她很快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系列动作,展现出她对证据的敏锐捕捉能力。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没有放弃。她凭借着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何菲娅在处理案件时,有着自己独特的习惯。由于她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执业时间也已逾六年,她在面对复杂案件时,会像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一样,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反复推敲。她会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她注重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就像在交通事故中考虑多种因素一样,全面评估案件的情况。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案件结束后,王某成功挽回了损失,对何菲娅充满了感激。而何菲娅在结案后,又投入到了下一个案件的准备中,她接下来将处理一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继续用自己的专业为当事人捍卫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