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证人证言、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多类证据的卷宗,摆在凌泽阳面前,这便是他首次独立办理的帮信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在20年10月11日,将名下交通银行卡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5000元,银行卡涉案流水336.00元,其中有电信诈骗案被害人1000.00元资金打入。20年11月1日,胡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接案后,凌泽阳深知此类案件关键在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他开始逐页查阅卷宗,对每一笔交易记录进行标记,分析资金流向和用途。接案第3天,凌泽阳列出疑问清单,向所里资深律师请教。为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他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获取更多关于胡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查过程的信息。
庭审前,凌泽阳准备了详细的辩护词。他强调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胡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庭审中,凌泽阳条理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结合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胡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考虑其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情节,采纳了凌泽阳的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五千元依法没收。
这次经历让凌泽阳在后续刑事辩护中,更加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在之后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他同样仔细研究证据,为被告人林某争取到最低刑期。在盗窃罪案件中,他为未成年人卿某成功争取到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在诈骗金额1000万以上的案件中,经过三年辩护,最大幅度减轻了被告人的量刑。凌泽阳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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