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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析法条细节,助力矿工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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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3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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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案件中,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往往是容易被忽略却能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凭借对这些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毕某洗脱罪名。
精析法条细节,助力矿工洗脱罪名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行事,未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及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发现了两个关键细节。其一,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某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起诉。其二,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王铖律师将这两个关键细节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上,他清晰阐述观点,指出毕某的行为既已过追诉时效,又不构成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最终,法庭采纳了王铖律师的观点,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提醒广大读者,在法律案件中,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细节,千万不能忽视。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仔细审查案件发生的时间、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等,以免因这些细节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本案中,他通过对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等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毕某洗脱罪名,展现了其在刑事案件领域的专业判断力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他将继续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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