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XX不仅为公司工作,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发现了关键细节。周律师注意到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看似平常的沟通记录,其实是证明XX未超过诉讼时效的重要证据。周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固定,在上诉时提交给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根据这些新证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周律师进一步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周律师不仅提供了维权沟通记录,还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证明二公司混同用工。同时,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论证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这些观点最终被法庭采纳。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因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应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最终,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这些细节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证据。同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两百件,涵盖多个领域。在本案中,周律师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成功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准确认定法律关系,证明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为客户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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