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交通肇事逃逸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让肇事者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是不是就只能接受较重的刑罚了呢?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看。
2017年9月30日14时30分许,连某杰无证驾驶摩托车碰撞行人戴某,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戴某丈夫上前抓住连某杰,他挣脱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戴某伤情严重。霞浦县公安局认定连某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16时30分许,连某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之后出海作业,期间公安机关无法联系上他。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通过其表姐联系上他,他从海上返回家中被传唤。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连某杰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虽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但仍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5819.09元。连某杰不服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接手这个案子的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有着深厚的行业影响力和专业认可度。
在二审中,冯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对于“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他认为连某杰虽在事故现场挣脱离开,但系因被害人丈夫抓住后恐慌所致,且离开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不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过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维持了逃逸认定。而对于自首情节,冯律师认为连某杰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经电话通知再次主动从海上返回家中接受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冯律师还指出连某杰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且在二审期间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让法院认定连某杰的自首情节,冯律师详细梳理了连某杰两次主动到案的时间线。连某杰在事故发生后不到两小时即主动到案,此后因出海作业信号中断并非刻意躲避,且在公安机关通过其表姐联系后,立即从海上返回家中主动接受传唤。在二审期间,冯律师积极与被害人方沟通,促成连某杰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戴某经济损失22.58万元,超过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连某杰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充分考虑其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将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虽然“逃逸”的定性未获推翻,但通过自首的认定和积极赔偿谅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实际效果。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很多人可能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就没有减轻刑罚的可能了,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等情节,还是有机会争取从轻处罚的。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如果不幸涉及交通肇事案件,首先要保持冷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争取取得谅解。同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像冯从福律师这样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精准地发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一定要重视法律程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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