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旦遭遇交通事故,伤者面临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痛,还有医疗费用的难题。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医疗费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了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该由谁来承担呢?医保报销的那部分,侵权人是否就不用赔偿了?
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件,就和这个问题密切相关。2018年5月7日,原告杨X驾驶货车载着张X和高X从昆明市晋城前往昆明市XX。在行驶过程中,杨X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制动避让不及,其车前部碰撞到前方李X驾驶的厢式货车尾部,随后车辆又碰撞隔离,导致杨X受轻伤一级,张X和高X受重伤二级,两车局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承担次要责任,张X和高X无责任。
事发后,杨X被送到医院治疗,于5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有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等。2019年3月2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此次损伤达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20000元,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杨X住院期间医疗费合计产生9.7万余元,其中有部分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那么,这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呢?这成了本案的关键问题。伤者杨X委托了满林强律师介入代理此案。
满林强律师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对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更是专精。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在这个案件中,满林强律师有着清晰的办案思路。他认为,医保待遇是原告的权益,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个人长期缴纳医疗保险为前提,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原告医保报销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其利益的减损,被告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同时,原告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带来的保险利益应当由原告自己享有,而不应当成为侵权人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理由。另外,侵权责任x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情形中并不包括医保报销,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原告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事实上原告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也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杨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暂计人民币15894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医保系原告自身投保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减轻侵权责任,所以对于医保报销部分不予扣减。
2019年4月11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6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一、由李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杨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793.80元;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个判决结果来看,它纠正了很多人认为医保报销部分就不用侵权人赔偿的错误认知。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法院应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为认定依据,所以法院在认定被告医疗费的赔偿时,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遭遇类似交通事故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益。不要以为医保报销了一部分,就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全部的医疗费赔偿。同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律师,像满林强律师这样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大家也要注意交通安全,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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