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引出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另一被告诸某及其妻女户籍也在册。原告主张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某一方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深耕民商聚焦专长
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还是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房产、股权、商标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李晶律师逐渐聚焦于公司类案件以及房产相关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
精准举证赢得判决
接受委托后,李晶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在法庭上,李晶律师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同时,李晶律师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在建房类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尤为重要。李晶律师在建房领域的办案习惯就是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各种材料中寻找关键证据。在这个案件中,她对每证据都进行了深入研究,确保在法庭上能够准确有力地陈述观点。
维护权益巩固专长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此后,李晶律师在处理房产类案件时,进一步完善了证据收集和分析的方法,不断巩固自己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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