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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标准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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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1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迟延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63人 执业5年
律所: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110345706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78671100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济南市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具有服务大型国企的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公司经营、合同事务以及交通事故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有处理疑难、复杂、重大民事案件的能力,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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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筑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少见。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就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对簿公堂。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对于工程款是按市场价还是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争议激烈。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让我们一起关注这起案件。
建设工程纠纷:无效合同下工程款结算标准引争议

无效合同引发工程款结算争议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通过山东XX公司(下称“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了严重分歧。梁X、杨X主张按照市场价和定额标准(鉴定方案一,约3755万元)结算工程款,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补偿费用。而黄X公司则辩称应按照合同约定单价(鉴定方案二,约2581万元)结算,且认为自己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责任。

多轮辩论与法院审查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中,梁X、杨X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按市场价(方案一)和按合同价(方案二)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方案二,认定合同无效但可参照约定结算,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黄X公司的代理人迟延蕾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100余件相关案件的经验,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并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进行了重点审查。

终审判决明确结算原则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故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黄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175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及项目费用1,046,222.82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LPR计息)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

律师分析合同无效结算要点

迟延蕾律师表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常见的处理方式。这是因为合同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他凭借在大型建筑类施工企业从事商务谈判工作的经验,深知合同约定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在这类案件中,准确把握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于确定工程款结算标准至关重要。

普通人遇到类似问题的应对建议

对于普通人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尤其是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迟延蕾律师建议,首先要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次,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迟延蕾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前期风控、中期计量和证据保全到后期结算和诉讼等全链条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切实解决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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