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以及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成功推动某疑难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还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在刑事领域,王铖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在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他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离婚、遗产纠纷等案件中,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下面以一起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件为例,详细介绍王铖律师的办案过程。案件类型:非法储运爆炸物品刑事案件当事人角色:毕X的辩护人案情简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相关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行为被刑事拘留。核心诉求:为毕X争取不起诉决定,维护其合法权益。案件难点:确定毕X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需要准确收集和分析相关时间节点的证据。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来判断毕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解读和精准运用。律师策略: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深入调查。他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王铖律师指出,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毕X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案件结果: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典型意义:对于类似案件,准确判断追诉时效至关重要,这需要律师仔细审查案件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证据。正确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研究能力。此案提醒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风险。王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已承办数百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此类刑事案件的处理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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