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总有一些案件的结果让人意想不到。就拿林XX醉驾案来说,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某地后在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随后,因保险纠纷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本以为这就是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可结果却令人惊讶。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接受委托。李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以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而且从卷宗内容中,可以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再看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到某地,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电缆线盗走,造成大量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出售分赃。案发后,赃款和作案工具被缴获,赃物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二人也分别赔偿并取得谅解。
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了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律师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而艾X家庭情况特殊,强烈希望不要被关押。李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一方面,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其以为是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另一方面,中国XX公司某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法律意见,李律师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适用缓刑。
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结尾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三百余件,在刑事及民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就像这两起案件,在林XX醉驾案中,她能敏锐地发现证据提取的时间问题以及当事人后续饮酒的情况,为不起诉争取到关键依据;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她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精准指出艾X的主观故意和证据的客观性问题,成功改变罪名并争取到缓刑。她这种迅速抓住案件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案件突破口的能力,在众多案件中都得到了体现,难怪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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