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场景中,常常会出现债务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是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又将这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这类民间借贷纠纷,万雪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潘某某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
万雪律师所在的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万雪律师凭借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专业背景,仔细梳理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她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认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明确的借款合意。在本案中,借条是确定借款关系的重要依据,潘某某单独出具借条,没有陆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难以认定陆某为共同借款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向来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要点的把握。对于遇到类似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来说,要注意保留借条等书面证据,明确借款人和借款金额等信息。如果涉及共同借款,要在借条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这起案件表明,在民间借贷中,借条等书面协议是确定债务关系的关键,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不能随意认定共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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