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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共同债务人”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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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7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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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共同债务人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万雪律师(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曾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上诉人潘某某主张被上诉人陆某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本案对处理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民间借贷二审,“共同债务人”主张能否成立?

在民间借贷的场景中,常常会出现债务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是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又将这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这类民间借贷纠纷,万雪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潘某某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

万雪律师所在的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万雪律师凭借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专业背景,仔细梳理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她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认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明确的借款合意。在本案中,借条是确定借款关系的重要依据,潘某某单独出具借条,没有陆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难以认定陆某为共同借款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向来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要点的把握。对于遇到类似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来说,要注意保留借条等书面证据,明确借款人和借款金额等信息。如果涉及共同借款,要在借条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这起案件表明,在民间借贷中,借条等书面协议是确定债务关系的关键,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不能随意认定共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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