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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补偿分配起纠纷,实际使用人能否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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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0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卢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6201810058814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516640386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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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x年10月,许先生通过转租承租何先生位于佛山某区的厂房,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未果。这类纠纷难处理在于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效力存疑,且房东拒绝提供关键评估报告。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梳理租赁关系,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各项补偿合计173,960.26元。
厂房拆迁补偿分配起纠纷,实际使用人能否获补偿?

201x年10月,许先生通过转租的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某区面积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先生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经过长时间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何先生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的部分。这起案件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许先生作为原告,其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判决何先生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不少办案难点。首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使得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增加了确定许先生权益的难度。其次,何先生拒绝提供评估报告,导致许先生难以掌握补偿项目和金额的依据。再者,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何先生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给确定许先生应得补偿带来困难。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此前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接手本案后,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第一步,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第二步,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第三步,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第四步,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先生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该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面对何先生拒绝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律师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破解了证据难题。在时机把握上,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为后续的补偿核算和权益主张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合同无效,但律师通过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并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但会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在拆迁补偿分配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租赁关系、实际投入、政策标准等因素,以公平原则确定补偿分配。对于关键证据的获取,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该律师在处理这起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时,迅速厘清租赁关系,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并精准核算补偿金额。通过有效的抗辩和合理的说理,为许先生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维护了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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