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感情走到尽头时,会选择协议离婚,而民政局是办理协议离婚的重要场所。但不少人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一头雾水,生怕哪个环节没弄对,导致离婚手续办不下来。其实,只要了解清楚相关规定和步骤,按部就班操作,协议离婚也能顺利完成。下面就来详细说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的那些事儿。
一、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比如小张和小李决定协议离婚,他们就需要准备好上述材料,一起前往当地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
二、受理环节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双方的结婚证丢失了,没有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等情况,就可能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会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例如小王和小赵在冷静期内,小王反悔不想离婚了,他就可以按照上述流程撤回离婚申请。
四、审查环节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会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见等。比如工作人员会问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工作人员会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比如经过前面几个环节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夫妻,就能顺利拿到离婚证,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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