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真实性成争议焦点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诉至法院。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是为其父C代持,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确认协议效力,击破伪造抗辩
于彩霞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相关文件。针对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律师从签名真实性入手,一方面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梳理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证据链。第一步,律师收集了协议签订前后双方关于股权事宜的沟通记录,以证明双方对代持和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步,对签名进行专业鉴定,进一步确认签名的真实性;第三步,在庭审中详细阐述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这一细节使得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排除关键抗辩
在处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上,于彩霞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首先,律师查阅大量类似案例,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庭审中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说明;最后,强调其他股东未到庭的事实,使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此细节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判断,为原告争取到有利局面。
精准界定诉请,解除代持风险
于彩霞律师在诉讼请求的制定上也十分精准。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作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500件,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该案件中通过对协议签名和优先购买权等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解决了隐名股东显名化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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