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陷入困境。2020年7月,该公司与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然而截至起诉时,被告一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进度款和质保金。因被告一经营状况恶化,原告依据不安抗辩权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同时要求被告二(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诉讼初期,由于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被告一未明确拒绝付款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举证困难等问题,原告的诉求面临诸多阻碍。
就在原告一筹莫展时,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接手此案。嵇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迅速找到了破局点。他紧扣合同约定,成功主张违约金顶格计算。在庭审中,利用被告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促使法院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针对一人股东,嵇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以被告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为由,让法院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和质保金共计747XXXX1955.61元,原告在该金额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样遭遇工程款拖欠问题。2020年8月,该公司与苏州XX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工程,2022年11月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后,被告未在约定期间内完成结算,仅支付部分款项,拖欠工程款及保证金。嵇成吉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实力,他充分利用《备忘录》中“因甲方原因6个月内未完成结算,按乙方上报金额确认”的约定,结合多次书面催告函和竣工备案时间节点,成功迫使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依据双方最终确认的审定造价扣除3%质保金后判令付款。同时,法院支持了优先受偿权和保证金返还,驳回了被告关于质保金未到期等抗辩。最终,被告支付工程款324XXXX6182.08元及利息,原告在该金额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普通人遇到建设工程纠纷,首先要保存好合同、施工记录、结算资料等相关证据,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这两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嵇成吉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研判能力、取证能力和办案思维。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和法律难题,他能够精准把握关键证据和法律漏洞,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在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被告拖延结算等不利情况下,嵇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扭转局势,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执业以来,嵇成吉律师专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辩护,累计成功办理案件数百起,他的专业和负责赢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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