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处理不当就可能让当事人遭受损失。下面这两起二审案件,汪育倩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先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系夫妻,A先生、B女士是他们的子女。2013年,某投资公司与C女士达成50万元的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转账50万元。2014年至2017年,C女士、D先生先后去世,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享有债权。因投资公司未足额还款,A先生、B女士起诉,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理由包括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
面对这复杂的情况,有着多年执业经验(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凭着在民商事领域深耕积累的经验(已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她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本科毕业于吕梁学院),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未届满。
针对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汪育倩律师清楚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着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底气,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得到保障。
再看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委托人某发展公司认为,在一项使用国有资金的污水处理系统管材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人前就实际供货,且供货单价与后续中标合同单价基本一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要求两上诉人连带返还超付采购款本息。一审胜诉后,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
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针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代理答辩和论证。在程序问题抗辩上,汪育倩律师凭借对司法程序的熟悉,主张一审法院为查明合同单价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值,依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规,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该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合议庭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程序正当。
在合同效力论证方面,汪育倩律师紧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指出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实质上是招投标前就合同核心条款(价格)达成了合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为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
对于另一上诉人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汪育倩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出有证据表明案涉绝大部分货款经由该公司流转并由其实际控制使用,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且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系,判令其与实际供货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且合乎情理。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的意见,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汪育倩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成功维权。无论是面对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涉及招投标程序的合同纠纷,她都能运用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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