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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追讨工程款,法院判发包方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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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6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61015004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868832993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及婚姻家庭等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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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施工方承建住宅全装修工程,验收结算后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拒付280余万工程款,还主张10%以房抵款。程杰律师代理施工方,成功化解发包方两项核心抗辩,法院最终判发包方支付全款及利息。
施工方追讨工程款,法院判发包方全额支付

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合格,也完成了结算审计。可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提出其中10%的款项要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成为了双方矛盾的焦点。

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办理1000+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施工方委托后,他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凭借着在众多案件中积累的经验,程杰律师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破解质量抗辩难题

发包方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对此,程杰律师有着自己的判断。他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程杰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对于发包方所主张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程杰律师在庭审中依据自己在处理大量类似案件中总结的经验强调:第一,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第二,更为关键的是,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本案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抵销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否定“以房抵款”约定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深入剖析了该条款的实质。他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理由在于: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法院判决获全胜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荣获律图网2021-202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等荣誉,这些荣誉让他在法庭上更有底气。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程杰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以物抵债约定等核心争议点,需要专业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去应对。程杰律师通过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庭审策略,成功化解了发包方的抗辩,为施工方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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