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制品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在海南海口从事水泥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工作。在2024年,公司遭遇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我们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向某路网项目工地供应了价值一百余万元的水泥制品。然而,合同签订方某建材公司、合同经办人符某某以及项目相关方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工程公司海南XX公司都未支付货款。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一审却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让公司陷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困境,我当时十分愤怒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挽回公司的损失。
在四处寻求解决办法的时候,通过朋友的介绍,我找到了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朱晨阳律师。朱晨阳律师是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等。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等,办案经验十分丰富。打动我的是,他没有夸下海口承诺一定能赢,而是花了很长时间仔细分析我们的证据,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根据自己处理过的众多同类案件,给我们分析了可能面临的情况。
委托朱晨阳律师后,他做了很多关键工作。他帮我们详细梳理了所有的合同、送货单等证据,重新审查证据链。在沟通方面,他每周都会主动跟我通报案件进展,微信回复也非常及时,几乎不超过半小时。每次庭审前,他都会跟我模拟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让我做好准备。有一次,开庭前一天晚上10点,他还在修改代理词并发给我确认,让我非常感动,也让我心里踏实了很多。
在办案过程中,朱晨阳律师展现出了很强的专业能力。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巨业公司代理人电话沟通调解方案”的通话录音,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成功论证该通话系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妥协,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我们公司不利的证据,法院最终予以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我们提交的《购销合同》无原件核对,《结算单》出具人未经被上诉人授权等,我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最终结果是维持原判,但如果不是朱晨阳律师成功论证了关键证据无效,我们可能会面临更不利的局面。他在关键证据处理上的专业能力,为公司减少了潜在的风险。我相信,在未来遇到其他法律问题时,我依然会选择朱晨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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