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杨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彭艳军律师时,彭律师就知道这案子棘手。杨先生抵押自己唯一的房产,贷出款项借给同事张XX,然而张XX却拖欠不还。杨先生不仅每天面临贷款公司的催债,房子还面临被拍卖的风险,甚至一度绝望到吞服安眠药自杀。这情况,乍一看,杨先生似乎陷入了绝境,追回借款希望渺茫。
彭艳军律师所在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起就活跃在法律一线,彭律师本人也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他冷静地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几个“致命点”。
其一,双方对于借款性质存在争议。张XX坚称这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投资理财,这给案件定性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二,还款金额存在分歧。张XX称已还款678200元,而杨先生只认可609507元,双方对于部分款项是否属于还款各执一词,这使得借款本金和已还利息的计算变得复杂。其三,利息计算标准也是个难题。双方约定的月息2.8%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已支付的利息该如何认定,这些都关系到最终的还款金额。
面对这些难题,彭艳军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深入研究,制定了一套破局思路。
首先,在证据方面进行重组。彭律师仔细梳理了双方的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通话录音等证据,从这些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找到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信息。正是因为彭律师拥有丰富的实务积淀,才能在众多证据中敏锐地捕捉到关键线索,为案件定性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针对还款金额的争议,彭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张XX称偿还的现金20000元,由于其未提交证据佐证,彭律师主张不予采信;对于杨先生提出的应扣除其他借贷关系的转账48700元,彭律师认为该款项未计算在本案借款本金中,应另案解决。这种精准的分析和判断,为确定借款本金和已还利息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最后,在利息计算标准上,彭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彭律师据此主张张XX已支付的部分,应以月利率2.8%为标准计为利息,剩余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彭艳军律师所在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团队成员协作配合,共同研究案件,为彭律师提供了全方位的智力支持。而且,律所丰富的胜诉案例库也为彭律师提供了参考和借鉴,让他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案件走向。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XX偿还借款955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95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杨先生如释重负,他对彭艳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称彭律师是他的救命恩人,帮他挽回了损失,解决了生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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