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C某满脸焦虑地找到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时,沈律师便意识到这将是一场硬仗。C某的新车遭遇事故,虽经修复但贬值严重,一审虽判决能获贬值损失赔偿,可被告不服上诉,C某面临着可能失去赔偿的困境。
表面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沈玉玮律师仔细梳理后,发现了几个棘手的问题。其一,被告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为由上诉,这让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客观存在成了争议焦点,而要证明贬值损失并非易事。其二,被告质疑评估报告的有效性,认为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基准日存在问题,这对作为关键证据的评估报告构成了巨大挑战。其三,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也存在争议,被告试图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面对这些难题,沈玉玮律师开始了破局之路。正是因为沈律师拥有多年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且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体系,才能想到从多个关键方面进行突破。
首先,沈律师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案涉车辆购置仅半年,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虽完成修复,但车辆的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均受到了不可逆的影响。沈律师指出,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并非以车辆交易为前提,被告作为事故全部责任方,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被告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沈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举证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且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具备法定评估资格。同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未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均无重大调整,未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被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且C某未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案涉贬值损失应由被告单独承担。
在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凭借着清晰的思路和充分的证据,就上述代理意见进行了严谨的举证和说理,针对被告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形成了完整的维权论证体系。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仍需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及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费用。C某对沈玉玮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原本以为希望渺茫,是沈律师让我看到了曙光,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于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涵盖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联系地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6幢1404室。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成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次彰显了他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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