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在公益服务中,常处理各类争议法律事务,为众多委托人解决难题。
在一次劳务工资索要法律事务中,张玥律师接到了王的求助。王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王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王带来了工资表汇总表等证据材料,希望张玥律师能帮他讨回工资。
张玥律师仔细分析了王提供的材料,以及各方提交的证据。土木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了结清承诺书。张玥律师发现,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四川建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这一是列关是中存在着责任的界定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是,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张玥律师凭借从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四川建司由于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
在调解过程中,张玥律师在调解协议附注中写下“专业温情,精益求精”,以此来激励从己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也让委托人感受到她的专业和负责。最终,法院裁定蒋与四川建司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劳务工资8842元;蒋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土木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20元由蒋负担。
除了这次劳务工资争议法律事务,张玥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抚养费争议法律事务。原告梁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与被告唐就抚养费争议一案,请求被告支付从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请求被告从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和胡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积极与被告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张玥律师执业以来,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领域积累了扎实功底。她曾任职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熟悉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兼具上市公司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商事主体的法律需求。她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之星”,凭借严谨的逻辑思维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赢得了行业与委托人的广泛认可。在每次法律事务结束后,张玥律师都会在记录本上写下“专业温情,精益求精”,不断提醒从己要以专业的态度和温情的服务,为委托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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