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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从借条追回733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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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5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1082162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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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4月2日,王女士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何先生。何先生虽出具借条,却称未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转账明细、微信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归还王女士借款73300元及利息。
刘双律师从借条追回73300元借款

刘双律师从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在法律服务行业深耕近十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期间,他承办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数百起,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争议。同时,他还具备多重专业履职经历,2017年7月至今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26年3月至2028年3月担任成都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凭借专业能力与公益服务表现,斩获多项行业荣誉。

王女士与何先生的民间借贷争议,就是刘双律师成功处理的法律事务之一。2016年8月9日,何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00000元,王女士按何先生指示将借款汇至苏先生的银行账户,何先生出具了借条。此后,何先生再次向王女士借款20000元。2018年7月6日,双方沟通后,何先生重新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写明为120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还清,随后双方将原借款凭证撕毁。

2020年1月15日,何先生通过微信告知王女士其出售的房子办理解押,请求王女士提供还款的银行账户。2020年1月18日,何先生通过杨先生、何先生分别向王女士转账还款30000元、16700元。此后,王女士继续催促何先生归还剩余73300元借款,但何先生拒不还款。

为维护从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委托刘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何先生辩称,从己虽出具了借条,但王女士并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王女士向苏先生转账的行为与从己无关,也从未授权杨先生、何先生代替从己向王女士归还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是。

面对何先生的否认,刘双律师展开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他收集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借条明确显示何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20000元;银行转账明细单证明王女士于2016年8月9日向苏先生转账100000元,且杨先生、何先生于2020年1月18日向王女士转款;微信聊天记录中,何先生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还款。

2020年4月2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双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收集到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苏先生、杨先生、何先生向王女士转款、还款的行为,王女士也给出了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何先生收到王女士的借款,但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王女士对相关转款行为能给出合理解释,现何先生仅以从己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主张与王女士之间的借贷关是不存在,不足以对抗王女士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是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何先生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争议的原由于,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何先生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1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3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法律事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6元,由何先生负担。

此次法律事务的成功处理,展现了刘双律师在民间借贷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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