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黄某对外自称“xx汇通投资总监”,被害人杨某基于其身份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石晓波律师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民商法与侵权责任x理论基础,这使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敏锐捕捉到案件中的关键细节。
从2019年3月至12月,黄某带杨某赴广西多地考察,项目确有推进,有会议记录、差旅记录为证。但到了2020年1月起,项目已停滞,黄某仍以“签约仪式”“书记同意”等虚假信息继续索要钱款。石晓波深知时间节点在定罪中的关键作用,就像他在日常办案中积累的经验一样,能够精细化切割时间段来判断行为性质。在这个案件中,他明确区分了“2019年真实运作期”与“2020年后虚构推进期”。
2019年9月,黄某以“杨某需借款20万”为由借得20万元,仅转交杨某10万元,另1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虽于2021年12月归还,但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石晓波律师所在的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团队分工专业,在处理案件时,团队的青年律师及助理层熟练运用法律科技工具,对资金流水进行深挖,就像本案中对黄某资金流向的细致审查,为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有力证据。
在法院裁判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诈骗、项目前期支出是否属民事纠纷以及金额如何认定等争议焦点,石晓波凭借其专业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分析。他清楚“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存在真实合作背景,若后期虚构事实、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仍可构成诈骗。他在辩护中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与主观意图,如同在复杂的法律迷宫中找到正确的路径。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35,600元。石晓波律师及其团队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从事故现场到赔偿到账,提供一站式维权陪伴,以“把当事人能拿到的赔偿数额最大化”为目标,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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