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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劳动关系证明与不符时间要件,律师助力破产企业驳回优先债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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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梦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221145447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00660706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有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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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ZX与江苏A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ZX主张近XX万元优先债权。王梦静律师精准锁定“劳动关系真实性”“共益债务构成要件”两大争议点,通过严谨辨析证据、精通法律适用、坚守程序公平,成功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护了破产企业与全体债权人权益。
缺失劳动关系证明与不符时间要件,律师助力破产企业驳回优先债权主张

在ZX与江苏A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2025)苏XX民终XXXX号】中,上诉人ZX主张为公司垫付的职工工资XXXXX元按破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垫付的生产经营开支XXXXX元按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王梦静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始全面梳理。

王梦静毕业于苏州大学,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破产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精准锁定本案两大关键抗辩方向:一是上诉人主张的“垫付职工工资”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其主张的“经营垫付款”是否符合共益债务的法定构成要件

针对复杂的事实背景与法律适用难点,王梦静制定了“证据抗辩+法律适用辨析+程序合规坚守”的三维办案策略。她细致审查上诉人提交的工人工资收条、增值税发票、合同及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发现关键证据缺失。上诉人主张垫付职工工资却未提供工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现金支付方式亦无公司账册佐证;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仅能证明公司土地被查封,无法直接推定其实际垫付款项的事实。这体现出她扎实的证据辨析能力,而这种能力与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教育背景密不可分。

同时,王梦静深入研究《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共益债务需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上诉人主张的XXXX元垫付款均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不符合共益债务的时间要件与本质特征,这一核心法律适用要点成为抗辩关键。这显示出她对破产法律条文的精通,也是她在执业过程中不断钻研的成果。

庭审中,王梦静展开层层递进的有力抗辩。针对职工债权主张,她直指劳动关系缺乏实质证据支撑,管理人未接管到相关职工名册,留守人员亦未提及该六名所谓“员工”,垫付款事实无法成立;针对共益债务主张,清晰阐释法定构成要件,强调垫付款发生时间与共益债务的法律定义存在根本冲突;回应上诉人提出的“账户冻结必然垫付”的推定,指出该逻辑缺乏直接证据佐证,且上诉人自身存在多起执行案件,其实际支付能力存疑,不能仅凭间接事实推断垫付款事实。

此外,王梦静严格坚守破产程序的合规性原则,向二审法院详细说明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的合规流程与审慎态度,强调对债权的确认需以充分证据为基础,避免因主观推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获得了合议庭的认可。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梦静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ZX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明确认定,上诉人主张垫付职工工资但未能证明六名人员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垫付款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其主张的经营垫付款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构成要件,故对其要求确认优先债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梦静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赋能法治,精准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为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平衡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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