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穆X等五人满脸焦虑地找到我时,我深知他们面临的局面有多严峻。科技公司气势汹汹地索赔609万余元及违约金,各项证据似乎都指向他们的过错,这看起来几乎是一场必输的官司。
表面上,这是一起普通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但经过仔细梳理,我发现了几个致命点。其一,科技公司坚称穆X自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审批付款,可若穆X并非高管,那这一切指控便失去了根基。其二,若穆X没有最终的付款审批权,那么所谓的利用职务便利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其他被上诉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也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撑。
面对这些难题,我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破局思路。首先,精准界定穆X的任职时间与身份。我带领团队收集了三组关键证据来反驳科技公司的主张。通过穆X与科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与某物联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穆X2020年2月才实际入职,此前并非公司员工。科技公司为穆X缴纳社保始于2020年12月,且所谓的《人事任命决定》未送达穆X,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穆X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他仅为协调生产备货,未参与核心管理。正是因为我拥有多年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才能想到从这些方面去证明穆X并非高管。
其次,还原付款审批流程,证明穆X无最终决策权。我们重点梳理了案涉6笔款项的支付链条,提交科技公司员工创建的付款OA流程,显示穆X仅在直接领导节点同意,后续需经多层审批。通过穆X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支付系应控股股东要求。穆X主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并提交相关聊天记录反驳科技公司预付款的定性。凭借我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建筑工程、债务纠纷等多领域的知识积累,才能全面地分析付款流程和款项性质。
再者,排除其他被上诉人责任,强化抗辩全面性。对于冯X,我们提交美国某学院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明其在纠纷期间在美求学,对经营及款项支付不知情,且系代穆X持有股份,未参与实际经营。对于黄X、张X、穆X,由于他们未参与科技公司管理,无证据证明与穆X存在共同侵权或恶意串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反驳上诉人核心证据,瓦解其主张基础。我们指出科技公司提交的2019年6月OA权限开通记录销售回款凭证等证据的不合理之处,OA权限开通不代表高管身份,销售回款与款项支付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其主张的返还金额计算逻辑混乱。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穆X在案涉转账时担任高管,其余款项穆X无独立付款权力,亦无恶意串通证据,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或连带责任,案件以被上诉人完全胜诉告终。穆X等人对结果非常满意,他们的认可就是对我最大的肯定。我将继续秉持以法为基,以理为据,以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守护每一份正义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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