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龙律师接手被告人A的非法经营案件时,心里就清楚这是一场硬仗。公诉机关指控A等13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A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还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意味着A面临着严峻的刑罚。
郑晓龙律师来自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9201610743976,服务地区主要在四川遂宁。他深耕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表面上看,这起案件对A极为不利。首先,涉案金额巨大,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X的规定实施后,涉案团伙仍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社会影响恶劣。其次,公诉机关认定A情节特别严重,这在量刑上会有很大的不利影响。再者,A确实为非法销售提供了银行账户帮助收取货款,似乎证据确凿。
不过,郑晓龙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开始冷静地分析案件。他发现了几个关键的突破点。其一,A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取货款,并未参与电子X生产、销售的核心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次要地位。其二,A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这符合自首的条件。其三,A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而且没有直接获取违法所得,还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正是因为郑晓龙律师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才能想到从这些方面进行辩护。他充分运用自己跨领域的知识,结合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共同犯罪作用划分、涉案金额关联认定等专业问题,展开了针对性的辩护。
在法庭上,郑晓龙律师提出,A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强调A的自首情节以及初犯、偶犯等情况,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A减轻处罚。他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逻辑清晰。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A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而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涉案电子X、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案件结束后,A及其家属对郑晓龙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了高度认可,他们没想到在看似绝境的情况下,律师能够为A争取到如此理想的结果。郑晓龙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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